1、法定共同財產制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夫妻另有約定之外,均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于共同財產,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及處分的權利的財產制度。
《婚姻法》17條第1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夫妻法定個人特有財產制
夫妻法定個人特有財產制指在適用夫妻共同財產制度的情況下,法律明確規定婚后一部分財產為夫妻個人所有,所有方享有對該財產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專屬權利,夫妻中的另一方不得干涉的夫妻財產制度。
《婚姻法》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約定財產制
約定財產制指夫妻以協議的方式,對婚前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歸屬和使用作出約定,從而部分或全部排除夫妻法定財產制適用的一種財產制度。
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
(1)對內效力。
《婚姻法》第19條第2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2)對外效力。
《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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