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42、43條規定了4種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情形: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機密。
(4)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致使合同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
(5)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造成對方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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