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32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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