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現役軍人配偶離婚請求權的限制
我國《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2、對男方離婚請求權的限制
《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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