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身關系上的效力
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解除。
收養關系解除后,未成年的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
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2、財產關系上的效力
由養父母撫養成人的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且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
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對于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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