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62條的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
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60條的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1)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2)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3)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在第一種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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