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是無過錯責任,即只要損害存在,不論制造污染的人是否有過錯,都應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67條的規定,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根據《侵權責任法》第68條的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污染者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掃一掃加入微信交流群
與考生自由互動、并且能直接與資深老師進行交流、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