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成人高考《民法》民法的調整對象
發布時間:2019-08-03 作者:安徽成考網 http://www.dctk8h.cn 點擊:
1、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
民法所調整的財產關系是以商品經濟為基礎的財產所有和財產流轉關系,一般具有平等自愿和等價有償的性質。民法調整對象隨民法的發展而變化,在與公法分離而成為獨立法律部門之初,民法所調整的是旨在實現私人利益的社會關系,包括民事主體人格、婚姻家庭、物權、財產繼承、債權、民事侵權(即“私犯”,包括盜竊、搶劫)和民事訴訟等關系。
2、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
人身關系,是人們在社會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屬性、與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的、不是以經濟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為內容的社會關系。
(一)主體的地位平等
民法所調整的人身關系的主體地位是平等的,主體相互間沒有管理和被管理、命令和被命令、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任何一方都不能支配另一方,而應平等相待,互不干涉。凡是主體地位不平等、相互間一方可支配另一方的人身關系,不由民法調整。
(二)與民事權力的享受和行使有關
人身關系,有的與民事權利的享受與行使有關;有的與政治權利的享受與行使有關,而與民事權利的享受和行使無關。民法只調整前者而不調整后者。例如,基于自然人的身體、健康、姓名、名譽而發生的人身關系,與自然人享受和行使民事權利有關,屬于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而基于選民身分或者基于某一黨團成員身分而發生的人身關系,與民事權利的享受與行使無關,則不屬于民法的調整對象。
(三)與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并不具有經濟內容
所謂人身,是指主體的自身。因此,人身關系是基于體現自身屬性的價格和身份而發生的社會關系,與主體的人身是不可分離的。這類社會關系不具有經濟內容而是以特定的精神利益為內容的。當然,這并不是說民法所調整的人身關系無任何內容。有的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無直接的聯系,卻是主體存在的條件,是主體取得財產利益的前提,如自然人的生命健康關系;有的人身關系是與財產關系有直接聯系的,如基于自然人的發明、發現而發生的人身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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