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物權法》第223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出質的權利包括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應收賬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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