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蹤,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滿法定期限,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為失蹤人并對其財產實行代管的法律制度。
根據《民法總則》第40、41條的規定,宣告失蹤需具備以下條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滿2年。
(2)經利害關系人申請。
(3)由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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